國家主席多長時間換一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5年一換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2018年以前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018憲法修正案通過以后,沒有了了任期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后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和總理都是5年一屆,最多連任2屆。常規任期5年一屆最多連任一次2018年憲法修正案通過后已經沒有任期限制不過是由全國黨代表會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七條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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